【聯合報╱記者陳美珍╱台北報導】
為了防弊,「交換」持有不到兩年的非自用不動產,也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。
財政部官員昨天表示,「交換」視同買賣行為,且規定交換的不動產如果不等值,雙方要按換出或換入不動產的時價,擇其較高的價格核稅。
財政部規定,不動產所有人如以非自用不動產進行交換,如持有期間都不達二年,兩人將被視為是買賣不動產,都要繳納奢侈稅。
舉例來說,A與B持有不達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各一筆,A所持有的不動產價值1,500萬元,B持有者2,000萬元,雙方決議交換,B再就不足差額提供A現金補償。
財政部表示,兩人的交換行為,涉及奢侈稅課徵範圍,A與B各自都要繳交一筆奢侈稅。在交換不動產採從高計稅的原則下,A及B的奢侈稅計稅價值是2,000萬元。即如以10%的稅率計算,兩人各自要繳納200萬元奢侈稅。
不過,並非所有交換不動產的行為都會被課奢侈稅,財政部表示,有幾種情形,交換雙方未必需要繳交奢侈稅,包括:一、交換雙方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其持有期間都超過二年時,雙方均可免課奢侈稅;二、其中有一方持有超過二年,可免徵奢侈稅;但交換持有未超過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的另一方,仍要按換出或換入不動產價值從高繳納奢侈稅。
三、交換的貨物若一為非自用不動產,一為奢華貨物(如高價豪華汽車)時,僅有以非自用不動產做為交換者,須課徵奢侈稅;以奢華貨物做為交換者,因奢華貨物只在出廠時課稅,其後無論多次轉手均不再課稅下,也免另加徵奢侈稅。
財政部規定,「交換」應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所有權人,應在訂約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。如未申報,被查獲除需補稅外,還要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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