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╱劉俐珊】
為有效傳達買方購屋誠意,房屋仲介業者根據內政部地政司規定,推出斡旋金、要約書、訂金制度等,供購屋的民眾選擇使用。
當買方有意購買某間房子時,可選擇簽訂要約書,向屋主表明購屋意願及所出的價錢,再由經紀人轉交屋主確認;若屋主同意買方所提之要約,則在要約書上簽章承諾,契約就此成立。
若是買方有強烈的意願想購買某間房子,也可選擇斡旋金制度,直接出價並提供一筆斡旋金,讓房屋仲介公司代買方向屋主議價,若屋主同意收下斡旋金,即可直接成為訂金,契約就此成立。
因為房地產交易金額龐大,斡旋金有助確認消費者購屋誠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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